信阳师范学院内各单位教职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适当的调整。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调整原则
1、内部调整必须是接收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使人力资源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2、内部调整原则上应坚持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向自收自支、开发单位流动,校本部向附属单位流动;自收自支单位人员一般不向校内事业编制单位流动,附属单位人员不向校本部流动。
3、单位内部的岗位调整,单位可以在自行确定后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内部调整不能改变教职工的工作性质(或编制岗位),特殊情况,须报人事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4、调入学校未满两年的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及复退军人,一般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5、内部调整前原则上不能借调,确实需要,经批准借调的,完成相应工作后应及时回原单位。
6、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7、由于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犯了错误未做结论,以及受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8、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对教职工的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内部调整程序
1、教职工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本人须写出申请,讲明调整理由,由所在单位和拟调入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学校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报请主管院长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2、科级干部内部调整,须经院党委组织部同意。
信阳师范学院
20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