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河南省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试行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管理模式
1.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不占学校事业编制,在聘用期内的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信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聘用程序
1.代理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参照河南省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进行,考核环节包括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讲)、体检、政审、公示等,考核合格拟录用后,代理人员与信阳市人才流中心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派遣手续。
2.聘用合同签订: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在信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期含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按照学校《关于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3.续聘合同签订:代理人员聘用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代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提出是否续聘意见。学校同意续聘的,经代理人员同意,可签订续聘合同。续聘时代理人员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三、待遇
1.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薪酬待遇参照学校同类同级人员标准执行。
2.学校按有关规定,为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学校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代理人员的行政职务聘用参照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信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评审或委托我校代评审。
四、管理和流动
1.代理人员应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岗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进修培训、年度考核、奖惩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报学校批准予以解聘。
3.代理人员若聘用期间申请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参照学校对在编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向学校支付赔偿金。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如已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培训费用,在违约终止合同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违约金的20%执行。
4.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可转至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或共青团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5.代理人员的户口可转至信阳师范学院户口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派出所)。
6.代理人员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