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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9-07 16:42:46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豫教人〔 2003 〕 27 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豫单位:

为推进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适应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建设一支数量适当、有序流动、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有利于教师地位和队伍素质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有利于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师资保证。

第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坚持属地化原则。凡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在河南省境内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结论为合格。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所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或相近。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

l 、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了解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掌握教材、教法的一般知识;具有必备的教育教学技能(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申请者要能够通过口头、体态或书面文字将教师的内部语言外化,使受教育者能够了解和接受。口语表达要准确简明、通俗生动。体态表现要恰当、合理、适宜。书面表达要主题鲜明、结构合理、材料丰富、语言优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就读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自考生、函授生等须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

(四)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八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为高等学校任职或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应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学校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本校任职或拟聘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本校提出申请;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本校任职或拟聘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见附件 1 。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向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向申请人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学校,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提交下列规定材料(附申请人员花名册):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4. 学业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6. 《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7. 各级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交:《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8.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凭证。

(二)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4. 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6. 《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7. 各级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还需提交:《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8.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认定费凭证。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交高等学校任职或拟聘的证明材料(如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及拟聘教学岗位证明,其他人员的任职通知或聘任书等)。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按照下列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或学业成绩、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成绩等方面是否达到规定条件;

(二)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包括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自考生、函授生等),由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本细则规定免予测试的人员除外。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办法见附件 5 ;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由受委托高等学校按法定程序对本校任职或拟聘的人员进行认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第十六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有关通知文件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撤销资格,收缴证书),有关批准撤销的文件应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撤销手续。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5 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明确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专用设施,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供重要组织和物质保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增强依法办事观念,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督法。

第十九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使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为推动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办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的具体办法见附件 6 。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统一使用由教育部研发的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规划和协调,由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见附件 2 。

第二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体办法见附件 3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见附件 4 )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各级各类学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任意放宽条件、减少程序、扩大范围。有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果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

委托办法(试行)

一、为了顺利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委托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委托,坚持学校自愿申报,按照条件评估,依照程序审批的原则。

四、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调好,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一支能适应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需要、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健全,在过去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程序及办法

(一)高等学校按照我省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有关规定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进行资格评估;

(三)省教育厅根据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的审查结果和专家建议提出的委托意见,向符合委托条件的学校正式行文批复。

六、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权的时间为每年 2-3 月。申报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学校申请报告;

(二)拟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名单;

(三)学校教育教学、师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已往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

七、受委托高校的职责和义务

(一)受委托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的指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名单和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五)按时将经过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花名册、申请表及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实行每三年复核一次的制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认定权:

(一)复核结果不合格者;

(二)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者;

(三)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认定者;

(四)其它因素需要取消者。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2 :

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

办 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培训、考试的对象

凡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培训、考试。

可以免于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对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已在高等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课程,但应参加其它课程的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性质与目的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进行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和考试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个必备条件。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掌握教材、教法的一般知识;具有必备的教育教学技能(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一定的表达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三、培训内容、形式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培训的内容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政策法规;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培训的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技能、学生与团队管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政策法规;

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培训的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材教法、教学技能、学生与团队管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政策法规;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培训的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材教法、教学技能、学生与少先队管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政策法规;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培训的内容为: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幼儿教学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要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紧密结合成人(应届毕业生)、短期的特点,把学员自学与集中辅导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的时间要求。按照师范教育类学生在学期间的学时要求,结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参加各类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如下: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110 学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160 学时;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160 学时;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210 学时;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400 学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总学时为 440 学时。

四、培训任务的分工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级中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培训;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原则上不下放到县级培训机构培训,各省辖市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要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举办培训班的部门或院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予认可。

五、培训的组织

(一)培训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材,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统一使用教育部编印的教材,幼儿园使用省编教材,教育部未编印的,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指定教材。教材的组织供应工作统一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

(二)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部分高校设立培训点。原则上,省确定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实施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能力,省辖市确定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实施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能力。具体办法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制订。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培训院校要积极配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报名工作。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以拟聘任的学校为单位统一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报名;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报名。申请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向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省辖市汇总后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参与培训的院校要制定培训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填写《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学籍表》,做好报名、学籍管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与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联系,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班级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六、培训费用

参照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解决办法〉的通知》(豫教财字 [2000]36 号)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费按总学时收取,收费标准为:高校每学时不超过 1.5 元,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中每学时不超过 1.2 元,初中、幼儿园每学时不超过 1 元,小学每学时不超过 0.8 元。培训费由培训院校收取,参训个人负担。教材费按定价收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考核与考试

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成绩评定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考试、考核合计成绩达到 60 分及其以上者为合格, 60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一)考核。集中面授结束后,培训院校要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学员自学、完成作业、撰写论文和出勤等情况。考核成绩按 20% 计入考试总成绩。

(二)考试。 1. 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当年度另行通知。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中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初中、小学由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考点均设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2. 考试内容与培训内容相一致。考试标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本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专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幼儿师范教育类中专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

3.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满分 100 分,考试成绩按 80% 计入总成绩。考试试卷实行综合试卷,分未修教育学、心理学人员考试卷、已修教育学、心理学人员考试卷两类。未修教育学、心理学人员的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已修教育学、心理学人员的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三)发证。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培训院校颁发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印制、省或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的《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 3 年内不得报考。

(四)考试费用: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 [2002]1593 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每人 50 元(含证书费)。

八、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培训和考务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务工作顺利进行。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要严格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学籍表(略)

附件 3 :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办法(试行)

为了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有关高校共同组织实施。

二、普通话测试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省辖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测试机构(中心、站)测试。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所在省辖市语委办公室测试;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郑人员到省语委办公室测试,其它省辖市设有高校测试点的到所在省辖市有测试点的高校测试,未设高校测试点的到所在省辖市语委办公室测试。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及要求,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语委、原省教委制定的《河南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按教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作要求外,其他申请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五、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语委办公室认定并颁发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其余等级须报省语委办公室认定。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委《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通知》(豫财预外字 [1997]15 号、豫价费字[ 1997 ] 134 号)执行。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回避制度。家属、亲属参加测试时,有关测试员应当回避;高等学校拟聘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当回避。

八、各地在开展测试前,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不得强制要求。

九、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省语委负责解释。

附件 4 :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试行)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二)血压超过 18.66/12 KP(140/90 毫米汞柱 ) ,低于 11.46/7.4KP(86/56 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 21.33KP ( 160 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 ( 80 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 12KP ( 90 毫米汞柱),低于 6.66KP ( 50 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 2 厘米以内,脾在肋下 1 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 2 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 1 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 3 厘米以上。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七)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十二)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 5 分记录数值)。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

(十五)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脊柱侧弯超过 4 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七)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十八)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 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 “ 正常 ” 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 6 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 1 - 2 次,心电图正常,可作 “ 正常 ” 结论。如每分钟仍在 6 次以上,做 “ 不正常 ” 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 “ 正常 ” 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 18 . 66 / 12kPa ( 140 / 90 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 )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 5 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 )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 5 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 “” 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 5 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 4 . 8 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 4 . 8 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 5 米。两耳听力均在 2 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 5 米者不合格。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 “ + ” 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 1—2 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五、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其它医院的体检结论各级教师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六、体检工作组织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 体检标准及办法 ” 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 X 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斜线,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 , 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六)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 “ 合格 ” 或 “ 不合格 ” 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定 “ 合格 ” 或 “ 不合格 ” 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略)

附件 5 :

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

组建办法(试行)

一、为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考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组织。

三、组织机构与成员条件

(一)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等学校 7 类。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分别组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专家审查委员会由 7 人(含)以上组成,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由 9 人(含)以上组成,高等学校由 11 人(含)以上组成。

(四)各类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至 2 名。主任委员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主管领导担任,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五)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专业组一般应有 3 人以上组成。

(六)各级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应经基层推荐,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产生。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应有 1 到 2 名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为保证测试质量,所有成员均应参加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测试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逐步建立成员组成的现代化管理制度。

四、主要职责

(一)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权限、测试标准和办法,负责评议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重点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专业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直接进行考察。专业组在评议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评议。

五、审查程序

(一)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专业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二)专业组在评议时,应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申请人员提出综合性的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内,由组长签名盖章,报专家审查委员会。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评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召开评议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1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2 、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

3 、不符合申报范围和程序者。

六、工作纪律

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议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子女为评议对象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评议范围。经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的结果原则上不予复议。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6 :

河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育部统一格式,其它表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各类表格。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证书工本费。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 2 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七、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八、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需补发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九、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十、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十一、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或者丧失的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十二、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 25 开、 14.5CM×20.5CM ,双模开式样,共 8 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 103-3 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微,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十三、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 17 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 □ □□□□□□

年度 省级 认定机构 类型 性别 序 号

其中:

年度代码:指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 2001 年,年度代码为 “2001” 。

省级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 标准,河南省的代码为 “41” 。

认定机构代码:指本省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省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编号,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附后)。

类型代码: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 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 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 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 代表男

“1” 代表女

序号代码: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办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十四、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为规范证书管理,新证书(即教育部印制)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老证书(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使用手工填写,且必须使用钢笔,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认购。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假认定申请表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和有关表格。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

河南省教育厅 001

郑州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02-014 )

郑州市 002

中原区 003 二七区 004 管城区 005 金水区 006

上街区 007 邙山区 008 巩义市 009 新密市 010

登封市 011 中牟县 012 新郑市 013 荥阳市 014

开封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15-025 )

开封市 015

鼓楼区 016 顺河区 017 龙亭区 018 南关区 019

郊 区 020 开封县 021 兰考县 022 杞 县 023

通许县 024 尉氏县025

洛阳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26-041 )

洛阳市 026

西工区 027 涧西区 028 老城区 029 氵廛河区 030

洛龙区 031 吉利区 032 偃师市 033 孟津县 034

新安县 035 伊川县 036 宜阳县 037 汝阳县 038

洛宁县 039 嵩 县 040 栾川县 041

平顶山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42-053 )

平顶山市 042

湛河区 043 西 区 044 新华区 045 卫东区 046

石龙区 047 汝州市 048 舞钢市 049 叶 县 050

鲁山县 051 宝丰县 052 郏 县 053

安阳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54-063 )

安阳市 054

文峰区 055 北关区 056 殷都区(原铁西区) 057

龙安区(原郊区) 058 林州市 059 安阳县 060

汤阴县 061 滑县 062 内黄县 063

鹤壁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64-069 )

鹤壁市 064

鹤山区 065 山城区 066 郊 区 067 浚 县 068

淇 县 069

新乡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70-082 )

新乡市 070

新华区 071 红旗区 072 郊 区 073 北站区 074

新乡县 075 卫辉市 076 辉县市 077 获嘉县 078

原阳县 079 延津县 080 封丘县 081 长垣县 082

焦作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83-093 )

焦作市 083

解放区 084 山阳区 085 马村区 086 中站区 087

沁阳市 088 博爱县 089 武陟县 090 修武县 091

温 县 092 孟州市 093

濮阳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094-100 )

濮阳市 094

华龙区(原市区) 095 濮阳县 096 清丰县 097

南乐县 098 范 县 099 台前县 100

三门峡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01-107 )

三门峡市 101

湖滨区 102 灵宝市 103 卢氏县 104 陕 县 105

渑池县 106 义马市 107

商丘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08-117 )

商丘市 108

梁园区 109 睢阳区 110 永城市 111 夏邑县 112

虞城县 113 柘城县 114 宁陵县 115 睢 县 116

民权县 117

许昌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18-124 )

许昌市 118

魏都区 119 禹州市 120 长葛市 121 许昌县 122

鄢陵县 123 襄城县 124

漯河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25-129 )

漯河市 125

源汇区 126 舞阳县 127 临颖县 128 郾城县 129

周口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30-140 )

周口市 130

川汇区 131 郸城县 132 淮阳县 133 项城市 134

沈丘县 135 鹿邑县 136 太康县 137 扶沟县 138

西华县 139 商水县 140

驻马店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41-151 )

驻马店市 141

驿城区 142 遂平县 143 西平县 144 泌阳县 145

确山县 146 汝南县 147 正阳县 148 上蔡县 149

新蔡县 150 平舆县 151

南阳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152-165 )

南阳市 152

卧龙区 153 宛城区 154 淅川县 155 西峡县 156

南召县 157 镇平县 158 内乡县 159 社旗县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