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职[2005]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 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探索完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高级会计师社会化评价机制,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会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二、组织领导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具体负责当地高级会计师考评试点的相关工作。。三、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包括财政、税务、审计)的人员。四、考试与评审从2005年起,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一)考试1.全省范围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2. 各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当地高级会计师业务考试的报名工作。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业务考试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身份证、会计证、毕业证、中级职称证到县财政局报名,县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辖市财政局初审,各省辖市财政局初审后汇总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省财政厅报名。具体报名手续、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3.高级会计师业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4. 2005年考试时间为9月4日上午8:30-12:00,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5.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我省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有效。(二)评审应试者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围绕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按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1.申报人员应向当地人事局报送本人的申报材料,经县、省辖市人事部门审查资格后,汇总到省人事厅终审。省直单位可直接到人事厅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财政厅统一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2.评审条件按照新修订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的相应规定执行。3.申报人员应按要求提交《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业务考试合格证、会计证、论文(著作)原件及各类业绩证明材料及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根据评委会组织办法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评委会专家库等有关文件精神,组建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后,由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五、需明确的有关事项(一)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评聘分开),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高级会计师的能力和水平,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其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二)考试收费标准按豫发改收费[2005]415号文件执行,每人100元。评审费用的收取仍按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执行。(三)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省财政厅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