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我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特对有关评审政策作以下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申报资格:(一)申报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其它有执业资格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二)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三)对没有承担教学任务或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四)评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1、凡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者,有处分期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无处分期的,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2、年度考核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3、弄虚作假、蓄意作弊者,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对与业绩条件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规定及业绩界定标准:1、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论文、成果奖励、项目、著作和教材应为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在把握符合业绩条件的条数问题上,学校既考虑数量,更考虑质量。采取在符合基本条数的基础上,衡量其学术价值,综合把握的原则。2、论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中的论文;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论文一般不包括报纸发表的,但国家级高层次的报纸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的论文,由专家根据其学术水平参考把握。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今年继续实行论文外审,具体外审工作由人事处统一负责。4、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评的科研成果奖不再作为业绩条件中的成果对待。5、同学科、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期刊影响的因子大、文章被引用次数多者优先。6、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学校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本年度评审时无效。凡不具备评审条件要求的业绩成果材料和报送材料之日未正式出版、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不能提供正式证件的有关成果,不作为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对待。7、关于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权威性学术期刊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由国家一级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可认定为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发表时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不以杂志封面的标注为准;权威性学术期刊由评委参考各学科推荐组专家意见把握。三、关于答辩问题(一)继续对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答辩。(二)高教系列中级和副高答辩由各系(院、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进行,学校将随机抽取申报人员进行答辩复查;正常申报高教系列教授者,由学校组织答辩;破格和单列岗位申报高级职务者在高评委会进行答辩。申报人员的答辩结果作为是否推荐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参照信院职改字[2001]06号文件要求执行。四、关于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一)根据省人事厅豫人职〔2003〕2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取消任职年限的破格。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学历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学历破格的规定继续执行;申报中级职务者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允许破格。(二)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类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有关规定按破格参加评审。五、关于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一)一般不允许其它辅助系列人员转评教师系列,若属特殊需要,必须从严掌握,且需符合学历要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报评审。除研究生学历者外,第一学历为非全日制正规院校本科以上毕业者,不得转评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教育)。(二)申请转评教师以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符合所申请转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转评通过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三)转评程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未经转评,当年一律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关于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1、调入人员在调入单位从事不改变原系列和专业工作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新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由单位对其思想政治、业务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人事处,在学校指标限额内,可以办理聘任手续。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不得继续聘任原职务,并降级聘任。2、调入人员需转换系列(专业)者,均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在岗位限额内应先经相应评委会予以转评。转评通过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转评未通过者,不得继续聘任原职务,并降级聘任,在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年限按实际聘任时间计算。3、上述调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转评,都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需经学校办理聘任手续后,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类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除外),相近专业可以直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如高教管理学科的讲师可以直接晋升德育学科的副教授,不需要转评。六、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及年度考核问题(一)任职年限一律以实际聘任时间开始计算。(豫人职[2000]26 号)(二)2006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为5年的,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政府人事部门下发资格通知并经用人单位聘任之日起计算。(三)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七、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一)除原有的高教、工程等系列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外,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出版、档案、图书资料等,仍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除外)。(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和年限要求。申请初聘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近似。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师”级职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当年可初聘为助教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获得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三年,但获得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累计三年以上,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三)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符合初聘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在高等学校工作、以后又调入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级职务的确定原则上都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五)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后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内聘为讲师;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来校后视其学术水平可内聘为副教授。内聘专业技术职务仅为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八、关于学历问题(一)有学位无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满五年后,可正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大学普通班学员在晋升高一级职务时按合格学历对待。(三)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及1966年1月1日(含) 以后出生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九、关于经济、审计、统计、会计、卫生、出版、图书、档案系列中、初级考试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结合问题(一)经济、审计、统计、会计、卫生、出版、图书、档案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初聘条件,直接聘任外,实行以考代评。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全省范围内有效,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任。(二)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卫生、审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评审不受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评结合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评聘分开),取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一)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二)从 2005 年起,对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 60 分(试卷满分为 100 分),省内通用标准为 50 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 60 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长期有效。
(三)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在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但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取得省线合格证书的人员,合格证书只限当年评审时有效;取得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具有相应外语合格证书(含国线、省线证书)或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五)因工作变动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外,不须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1、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2、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3、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4、通过 BFT 高( A )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5、出国留学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6、当年年底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7、通过 BFT 中( I )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申报或报考条件后,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资格仅表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其工资、退休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厅文件《关于做好专业技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4]15号)规定:作为过渡,工作15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人,可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20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07年,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不再实行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信阳师范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河南大学对业绩条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
1、关于对“国家一级学术刊物”的界定。《河南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中所列的140种学术刊物和在其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原则上可视为豫人职〔200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国家一级学术刊物”。2、关于对“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的界定。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社科院编辑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或中国科学院编辑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源期刊》所收录之期刊,可视为豫人职〔200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3、关于对“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和“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的界定。本科院校学报以上刊物和在专科学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可视为豫人职〔2001〕16号文件中规定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和“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4、关于对“省级以上统编教材”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原则上可视为“省级以上统编教材”:①省教育厅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其成果以教材形式结项的;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含以教材为主要成果形式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③在《河南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中所列的30家出版社中出版的教材;④列入教育部和新华书店总店共同编印的教材征订目录的;⑤经全国高校学科(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教材;⑥列入河南大学教材资助基金和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并已出版的教材。5、省教育厅以上的教改项目按同级别等级的科研项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