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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6-01 16:25:10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号:豫人职[2003]22号 ]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聘任管理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进行择优动态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二、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人职〔2002〕36号)的要求,本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限额内,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在主系列内。

三、各单位要在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和聘任条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作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程序规范、条件合理。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具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考核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具备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我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其它必要的岗位聘任条件。

五、聘任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聘任有关的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三)成立由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聘任推荐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四)单位党政领导根据推荐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对有异议者,由单位聘任推荐委员会重新认定。

(六)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备案,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

六、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七、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如卫生、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期满后,须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实行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

九、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以实绩为主。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十、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以聘代评”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豫人〔2002〕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