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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年河南省优秀教师的通知

时间:2009-07-02 00:00:00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各单位: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不断促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省教育厅决定于今年教师节表彰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优秀教师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与对象

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专任教师。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劳动模范等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曾获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人员,不参加省级评选,可申报国家级推荐。

二、推荐名额

省人事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省优秀教师名额为3人,另外,全省高校共有国家级表彰推荐名额5名(全国模范教师4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我校可在不突破3个总名额的前提下,从省优秀教师推荐人选中择优推荐或另行推荐1人参与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在上报的国家级候选人推荐对象中,如有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级教师等荣誉的人员,可在总名额外等额推荐省级表彰备选人员,经评选,上报的国家级人选未被入选推荐的,省里不再重复表彰,因此而产生的省级表彰空缺指标,由省评审委员会研究,从省级表彰备选人员中等额递补;入选国家级表彰对象的,不再递补。

经研究,校内各单位推荐省级人选不超过1人,学校将根据评选情况从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国家级人选。已获得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国家级人选,参与学校的统一评选推荐,不占所在单位推荐名额。

三、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其他条件要求

1.参加评选的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受过校级“优秀教师”的表彰。

2.参加评选的教授、副教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四、相关要求

(一)推荐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推荐工作要经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由于时间较紧,请各单位于2009年7月6日18:30前将推荐人选及典型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一式10份,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人事科(综合办公楼428房间,电话81755),事迹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rsc1755@163.com,过期不候。

(三)学校将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组织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评审会,评议产生推荐对象,报学校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人事处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