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高层次人才工作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信院字[2005]144号)文件规定,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可凭交通票据报销工作用车费用六百元(具有博士学位者从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算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从聘任当年算起)。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2012年1月13日前到人事处师资科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统一办理工作用车费用报销手续(不再受理高层次人才个人办理业务)。今后每年元月的第一周集中办理上一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工作用车费用报销手续。
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