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查、报医保中心审批后,于3日内(节假日顺延)转往指定医院。
二、住院后,病人应持审批表到所在医院医保科加盖骑缝章。住院期间,病人应请医生尽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出院时,应复印住院病历并索取住院费用总清单。
三、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可列入报销范围,门诊和药店的购药费用自付。病人出院后的当月或次月的1—10日,持本人社保卡、审批表、出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到市医保中心报销费用。转诊转院期间发生的就医旅差费、陪护费、伙食费、会诊费、超标准床位费等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保中心对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时间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出院3个月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受理其费用票据;对参保人员将保险证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和虚报冒领报销费用的,除追回冒领的费用外,还予以3—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