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项工作由人事处劳资科负责。
2.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请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的荣誉证书(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及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至人事处劳资科。
3.人事处对提交的材料初审,并上报省厅。
4.省厅批复后,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执行相关待遇。
5.人事处将审批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