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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实施办法》(信院字〔2020〕35号)

时间:2015-10-11 20:57:50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作者:高彦伟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青年优秀人才发展搭建平台,培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项目设立A、B两个类别,每年遴选一次。其中A类择优资助,B类审核认定

第三条  青年项目资助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资助的方式。第一阶段资助期为三年,第二阶段资助期为两年。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青年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报当年的1月1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二)学位要求。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级项目的优秀青年教师可参照入选条件进行申报。

(三)教学业绩。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业务素质过硬,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教书育人,近五年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年均实际课时不少于32学时,教学效优良

(四)科研业绩。申请人须以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取得如下科研业绩,其中A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业绩,B类申请人须具备下列两项业绩中的一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近五年在我校规定的B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D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五条  已入选学校“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者,不再申报青年项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青年项目人选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入选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人选确定。学校召开评审会,对照条件择优遴选A类人选,审核认定B类人选,经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确定入选者。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青年项目入选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等福利待遇外,学校对A类人选每月资助6400元,B类人选每月资助3200元。资助期经费第一阶段按年度支付,第二阶段原则上待终期考核合格后支付。

第五章  期目标

第八条 入选者在五年资助期内应完成如下工作目标:

(一)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为实现所在学科的建设目

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年均实际课时不少于64学时,无教学事故发生

(三)以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完成以下科研工作任务:

1.A类入选者须完成下列2项任务:

1)五年资助期内在我校规定的C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B级以上1篇;

2)五年资助期内主持获批国家级项目1项。

2.B类入选者须完成下列2项任务:

1)五年资助期内在我校规定的D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C级以上1篇;

2)五年资助期内主持获批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

2项。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青年项目资助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年度考核。所在单位每年对入选者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学校根据需要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第一阶段资助期满时,由学校组织进行。

(三)终期考核。终期考核在五年资助期满时,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十条  考核结果是学校对入选者进行资助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所在单位要督促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暂停资助

(二)中期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继续支付第二阶段的资助经费;

(三)所有入选者均须参加终期考核。终期考核优秀者,学校将支付资助期内剩余资助经费,并给适当奖励;终期考核合格者,学校将支付资助期内剩余资助经费;终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支付资助期内剩余的部分资助经费或追回部分已支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  对资助期内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受学校及以上相关部门处分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支付资助。

第十 对于违反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约定等协议且终期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终期考核的入选者,学校将追回已支付的资助。

第十  入选者资助期内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上报成果等,原则上均应注明“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Nanhu Scholars Program for Young Scholars of XYNU)”字样。

第七章    

第十  同一级别的青年项目,只资助一个五年周期。B类青年项目五年资助期满考核合格,可申报A类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五年资助期满后,不再申报B类青年项目。

第十 本办法入选条件和资助期标中所涉及的论文、项目等业绩成果均须以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以学校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涉及的论文(包括文艺类作品),署名限独著或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署名通讯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应为入选者所指导的我校在校学生,且应符合现行的信阳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中关于通讯作者的有关规定;涉及期刊等级的认定以现行的信阳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中的规定为准;涉及的省部级项目,限河南省高等教育(含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和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中央部委项目;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十 对学术论文的评价,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须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突出论文的创新性、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 入选者在五年资助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视同完成任期目标。

(一)在《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主持获批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

(三)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限我校署名前五)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入选者署名前五);

(四)获批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第十 资助期内,在年度绩效工资科研工作量核算时,在原科研工作量标准的基础上,A类入选人须另完成600分/年的科研工作量,B类入选人须另完成400分/年的科研工作量。  

十九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信院字〔2015〕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