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0]20号)文件精神,为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筹资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48元筹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负担24元,公务员、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单位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列支。已参保单位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新参保单位自参保之日,一次性缴清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自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代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集体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按比例偿付,最高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度15万元(即从21156元到171156元)。具体支付标准为: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8万元至15万元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
第五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项目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时,本人须填写《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申报表》、凭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住(转)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割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办理大额医疗保险赔付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根据《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核准支付金额后,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下,10日内予以偿付完毕。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偿付事宜按协议条款执行。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参保人员不满,合同期满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不再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参保人员之间发生大额医疗保险争议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协调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与《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实施。浉河、平桥两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