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仍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纸)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