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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09 17:44:39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豫人社[2017]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用于激励、培养和引进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人员评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创造,向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设置范围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设置,其他纳入岗位管理、符合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推荐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或重大工程研发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技术和重大工程;(二)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三)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为现聘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及领军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单位申报推荐比例。用人单位聘任后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农业项目首席专家;(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四)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五)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六)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七)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八)中原学者;(九)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十)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十一)国家级教练员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3名者。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2年、9年、6年,分别具备下列一个条件、二个条件、三个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三)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一般基金项目两项以上第一主持人;(四)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至第五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六)代表本行业全国最高水平的专业奖项获得者;(七)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八)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九)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十)河南省优秀专家;(十一)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十二)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十三)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十四)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虑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项及称号原则上应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评审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直管县、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省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认定等程序进行。(一)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申报;(二)审核。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集中报送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在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上专家组成。(四)公示。评审通过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布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人员数量,根据岗位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和分工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程序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凡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连续聘用2个聘期以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不占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资格,并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四)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后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六)其他应当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一般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