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我校《关于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信院字〔2007〕0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试用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2016年1月至9月来校报到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配偶。
二、考核程序:按照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个人做工作总结,单位组织考核并填写试用期考核表(见附件),其中教师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辅导员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三、考核结果使用: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聘用合同继续履行,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等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将解除聘用合同。
四、时间要求:请有关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试用期满人员的个人总结和单位填写的试用期考核表报送到人事处(行政办公楼428室),联系电话:6391755。
附件: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人事处
2017年9月10日